釣魚玩家FB社團、Line群組、Youtube頻道
返回列表 發帖
回復 30# 古典小欽

政府做法很不能認同~~~~~~~
唉~~唉~~唉~~起碼開放性時間嘛!!

TOP

回復 34# 古典小欽

絕絕對對的非常~~非常的不合理
但~~~~遇到了,而且更誇張的是,民意的代表人民的發言人!!
這些立委大人們,沒幫忙督導,最重要的是

我們這些人,都沒有簽署抗議(因為已經被打壓到成自然了)

只能被迫往海邊...往危險地區去搏命演出(有些時候><")
開放性政策都這麼難,那國家大家這麼難的任務怎麼可能做的好!!

TOP

回復 39# 古典小欽

是要好好號召一下,不過我們的政府態度都是
鴕鳥心態,麻煩就禁,這條路可想而知是長期的
而且不能只有一二位立委 民代注意就推動的了
說真的,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而且被罰也都
認了,但都沒想過事情的合理性,另外法若不適用
才有修的可能,那要如何說服或說明讓立委民代
感到是不適用並且受益人多(選票才會多)
有難度吧~~~所以使終只能  唉~~唉~~唉

TOP

漁業法 :
           第六十五條
       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
          一、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。
          二、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。
          三、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。
          四、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。
          五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。
          六、拒絕、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,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,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。
          七、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。
          八、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。

         第四十四條 (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之調整)
     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,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:
          一、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二、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三、漁具、漁法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四、漁區、漁期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五、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。
          六、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七、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八、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。
          九、其他必要事項。

  由以上法律角度來看,一切都在主管機關的認定,也就是為何中南部與北部有落差
  記得在N年前中南部有對禁釣與筏釣抗爭不知是否因為如此的原因,所以中南部的主管機關
  沒管太多,也或是因為北部主管機關升官壓力比較大,所以為了方便為了不出錯,所以全禁!!
開心的釣魚最快樂!!~~

TOP

回復 46# 古典小欽

是呀,搞不懂,所以才說政府是鴕鳥心態
水都不進食用水,為何還禁,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
這是需要推翻與抗爭的,有點只圖利當地人的嫌疑
看看烏來每天吃掉的魚有多少,那些都是他們是買的嗎
想想就知道囉~~~而且釣的能有他們網的多嗎!!
還不就是又是利益!!
很難搞的哩~~~

TOP

返回列表